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預付款與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處,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其區(qū)別表現在:
1.性質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
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
2.作用不同。
預付款的作用在于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fā)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并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違約懲罰性。而預付款則沒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適用范圍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運用廣泛,不僅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可以適用于其他有償合同。
而預付款一般只能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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