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算侵犯了他的肖像權。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于違反合同義務發(fā)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guī)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guī)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guī)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fā)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后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準備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發(fā)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后,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于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于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后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guī)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侵權(delict)是指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前者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后者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于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于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du tort;faire du tortous)中找到,以后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于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于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于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钡窃谂f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guī)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也屬于侵權行為。從構成要件區(qū)分,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有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此適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這是最常見的侵權行為,例如行為人故意損壞他人財產,故意損傷他人身體等。特殊侵權行為指行為雖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事件或特別原因所致,因此適用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的規(guī)定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事侵權行為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什么是侵權行為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侵權行為的基本概念
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guī)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素
上述要件之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因素, 即:過錯、行為不法、損害事實是否是侵權行為 必要構成要件上。侵權行為“要件”應是所有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當缺少這一條件就不能構成侵權行為時, 才能夠稱為“要件”, 否則, 就不能稱為“要件”。當某一條件僅僅是構成某一類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 而不是所有侵權行為中的必要條件時, 這樣的條件也不應該作為侵權行為概念的“要件”。本著這一指導思想, 我們來討論爭議中的幾個要件:
過錯
按中國學界通說, 是指“行為人在從事違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tài), 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所謂故意,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某種法律后果, 而仍然進行此種行為,有意促成該違法后果的發(fā)生。所謂過失, 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違法后果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竟未預見到, 或者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其不會發(fā)生, 以致造成違法后果?!笨梢?, 過錯主要是指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本文認為, 過錯不應當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從中國立法上看, 中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沒有過錯, 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睋耍?中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采取的是廣義的概念, 既包括過錯侵權行為, 也包括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過錯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下位概念; 作為屬概念的“侵權行為”中, 不應該有它的位置。
(二) 從司法實踐看, 法院在認定某些侵權行為時, 有時僅僅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 即可認定其為侵權行為, 不需要探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過錯。比如, 假冒他人 注冊商標 的行為, 其本身足以構成侵權, 不需要再探討行為人的內心心理狀態(tài)。第三, 在許多情況下, 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合法權益, 即使行為人內心沒有過錯, 同樣應認定為侵權行為。“好心辦壞事的人”即為一種。雖屬“好心”, 但卻侵害了他人, 也不能不認定是“侵權”。在國外也有這樣的例子。美國侵權法中有一個“蛋殼原則”( shull of egg - shell) , 即原告有一個像“蛋殼一樣薄的腦殼”, 被告因“開玩笑”像平常人那樣拍了一下他的腦殼, 卻引起了原告死亡。在這種情況下, 被告“完全不存在”傷害原告的故意,被告沒有預見到也不應該預見到其行為會引起原告的死亡。但被告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里構成侵權要件的是他的“行為及其后果”, 而非“內心過錯”。
(三) 侵權法保護的重點應當是無辜的受害人。即使致害人內心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但對他人造成損害的, 也應對受害人予以救濟。對此, 美國著名法官O1W1霍姆斯有一段很精彩的論述:“如果一個天生魯莽愚鈍的人總是不斷惹禍, 不是傷人就是害己, 那么毫無疑問, 它的先天缺陷在天國的法庭上會得到寬宥。但是, 他無意中給鄰人造成的麻煩, 一點兒也不比過失犯罪造成的麻煩少, 因此, 它的鄰人要求他達到他們的標準, 否則就自己承擔后果; 由這些鄰人建立的法庭, 不會去考慮他的個人缺陷?!?/p>
不法
“不法”是指法律對該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安环ā蹦芊褡鳛榍謾嘈袨闃嫵梢?這里有個如何衡量“不法”的標準問題。衡量行為的“不法”有兩種標準:一種是以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為標準, 認為凡是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都是不法行為。這種標準反映在19世紀末草擬德國民法典時第二起草委員會反對第一起草委員會的意見之中。第二起草委員會反對第一起草委員會所草擬的民法典草案第704條第二款, 認為該款允許任何受害人享有損害賠償的權利而不管所違反的法律是否是為了保護他受到影響的利益, 此種法律走得太遠。主張只有在侵害了受害人的法定利益時侵權人才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最終采納了第二起草委員會的意見, 形成了1990年頒布實施的德國民法典第823條。另一種標準, 是以行為本身的性質對侵權行為是否“不法”作出界定。如果行為人行為的本身是合法的, 即使該行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該行為就不能界定為侵權行為, 甚至還可以成為阻卻違法的理由。緊急避險是傳統(tǒng)民法理論公認的合法行為。一些民法教材不僅不談緊急避險也可能造成“侵權”, 而且還認為緊急避險可以成為阻卻違法的事由。本文認為, 任何事物都有兩重性。對 緊急避險是否可以構成侵犯, 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比如“城門失火, 殃及池魚”, 救火當屬合法行為無疑。但從池魚主人角度考慮, 他的財產無端受損, 難道不是被侵權? 從中國社會生活實際看, 許多合法行為也同樣造成侵權損害。如工廠按國家標準排污, 這可謂合法行為, 但即使合法排污, 對周圍社區(qū)居民造成損害的也照樣賠償。2001年11月28日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節(jié)目, 就播出某一高壓電站的設置完成符合國家要求, 但其附近一戶居民的三個女兒均因高壓電站設置的影響而得一種怪病, 起訴電站。難道能因“完全符合國家規(guī)定”就可以不認為是侵權? 社會生活的現實, 已經向傳統(tǒng)侵權理論提出了挑戰(zhàn)。有學者已經正確地指出:“侵權行為,雖為一種民事法律事實, 但難以將其完全歸于違法行為或合法行為中, 應認為大多數侵權行為是屬違法行為的法律事實, 也有合法行為而侵害他人權利的法律事實?!币虼耍?從行為本身性質講, 很難將“不法”作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損害事實
損害既包括物質的或金錢的損害, 也包括人身傷害、死亡和精神損害。許多學術著作都把損害事實看作構成侵權行為的必不可少的要件。認為“僅有行為而無損害, 不構成侵權行為?!薄案鞣N侵權行為引起程度不同, 所造成的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輕微的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微小, 但無論如何, 沒有損害后果, 并不構成侵權行為?!痹谝话闱闆r下, 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 這是常態(tài)。但是否絕對到任何侵權行為都會造成損害? 值得商榷。從因果關系看, 侵權行為是因, 損害事實是果。從犯罪學的角度, 有“犯罪預備”, 也有“犯罪未遂”, 這些行為即使未造成損害后果, 并不影響其行為的可譴責性。侵權和損害事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侵權是對侵權行為性質上的概括, 而損害事實是由侵權所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后果, 但也有例外?,F實社會生活的事例可以佐證:某一工廠擅自印制了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并貼在自己的產品上, 準備出售。后因被舉報, 偽造的商標標識被工商局查封和銷毀。該案中, 該廠的行為并未給商標權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但是否就可依此不認定其為侵權行為? 注冊商標持有人可否要求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在英美侵權法中, 有名義上損害賠償和實質上損害賠償之分。名義上損害賠償( nominaldamages) 是指受害人雖有權利要求賠償, 但并沒有造成現實損害后果時, 用以確認所被侵害的權利而進行的損害補償。[而在大陸法系一些國家如日本在1925年11月28日大審院判決的大學浴室事件也曾判定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一定非要構成對某種權利的侵害后果。不難看出,沒有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是存在的, 并非沒有損害事實就構不成侵權行為。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 過錯、違法、損害事實, 在一定情況下, 不一定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叭魏芜\動形式, 其內部都包含著本身特殊的矛盾。這種特殊性的矛盾, 就構成一事物區(qū)別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質?!鼻謾嘈袨橹远喾N多樣、千姿百態(tài), 就是因為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的形成, 在于其所處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的不同, 一切都是以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的。有時, 一個行為本身即可構成侵權, 而不必再有其他條件, 如假冒他人馳名商標行為。有時僅僅一個行為尚不能確定其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還需要 其它 條件來配合。如甲與乙口角, 甲惱恨之下, 持棍棒追打乙, 因乙跑得快, 甲未能打著。甲雖然有明顯傷害乙的行為故意, 但因未能給乙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 故不構成侵權行為。該種情況下, 甲的侵權行為的構成則需要兩個條件:故意的行為和該行為給乙造成的損害事實。如果將這兩種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硬要套進三要件四要件的框框, 顯然是不現實的。
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一個侵權行為由以下四部分構成:
(1)加害行為。即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fā)生。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2)損害事實,即不利影響。損害事實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其中,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經濟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害,如機器設備被盜,也包括間接損害,如因機器設備被盜導致營業(yè)收人的減少。人身傷害是指人身體上的損.害,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精神損害主要是指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
(3)損害事實是由加害行為所引起的,二者存在因果關系,即沒有加害行為就不會導致損害事實的發(fā)生。
(4)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這里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其中,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fā)生。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侵權行為會產生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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