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的區(qū)別
購銷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適用范圍不同,稅率也不同,具體規(guī)定如下: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依據(jù)相規(guī)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shù),即為合同應貼印花。
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也就是說,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進行加工的,合同記載方式不同則計稅依據(jù)也不同。
合同中如果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如果合同中沒有將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劃分開,則應按照加工費與原材料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jù),按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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