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伯爾尼公約的保護對象是,一切文學、科學、藝術領域的成果。伯爾尼公約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獨立保護原則,最低保護限度原則。
伯爾尼公約的保護對象是一切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
公約將作者列為第一保護主體,保護其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在內的專有權利。
知春路網(wǎng)提醒您,伯爾尼公約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國民待遇原則。聯(lián)盟任何一成員國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員國首次發(fā)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員國應受到保護,此種保護應與各國給予本國國民的作品的保護相同。
2.自動保護原則。指作者在成員國中享受和行使《伯爾尼公約》規(guī)定的權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xù)。
3.獨立保護原則。根據(jù)《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規(guī)定,各國依據(jù)本國法律對外國作品予以保護,不受作品來源國版權保護的影響。
4.最低保護限度原則。根據(jù)這一原則,伯爾尼公約要求各成員國對著作權的保護必須達到公約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即公約特別規(guī)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項權利。
知春路網(wǎng)提醒您,伯爾尼公約針對不同的作品作了不同的保護期限:
1.一般文學藝術作品,公約給予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這個期限為作品保護的最低期限。
2.對于電影作品,是指從作品公映后五十年期滿,如果作品攝制完成后五十年內未公開放映,那么這一作品受保護的期限自作品攝制完后五十年期滿。
3.匿名作品(沒有署名的作品)和署筆名的作品,其保護期為作品發(fā)表之日起五十年。
4.攝影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的保護期由各國法律自行規(guī)定,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
5.對于合作作品,也適用上述各有關規(guī)定,但作者死后的保護期應從最后一位作者死亡時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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