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3145533號“達摩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08319號
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145533號“達摩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特的創(chuàng)意來源,其作為佛教用語已經被淡化,用作商標并不會傷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不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在先已有類似本案的情況獲準注冊,鑒于審查一致的原則,本案申請商標亦應予以核準注冊。綜上,請求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阿里巴巴集團概況;阿里巴巴的相關媒體報道、所獲部分榮譽;申請商標的百度百科介紹;相關演講視頻;“達摩院”官方網站信息、媒體報道、榮譽材料;“達摩院”百度搜索結果;相關商標檔案。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達摩院”,其中“達摩”為佛教用語,用作商標指定使用在保險信息等服務上,易傷害宗教人士感情,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情形。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原則,申請人提及的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孟伊娜
孫萍
康陸軍
2019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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