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過“猴姑”“猴菇”傻傻分不清楚的時候呢?早前,一批使用了帶草字頭的“猴菇”兩個字的中小企業(yè)聯(lián)合請求宣告“猴姑”商標無效,但最終以失敗告終。然而,該案件發(fā)生了神反轉!
近日,在針對“猴姑”商標無效宣告行政案的一審判決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撤銷了原商評委維持爭議商標注冊的結論,認定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江中公司)持有的“猴姑”商標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并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并要求原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20家企業(yè)聯(lián)合請求宣告“猴姑”商標無效為哪般?
2013年,江中猴姑餅干橫空出世,迅速地掀起食療養(yǎng)胃的熱潮,其洗腦般的廣告宣傳也迅速地打響了產品知名度,但在江中猴姑憑借創(chuàng)新和廣告營銷打開市場時,各種山寨及侵權產品如雨后春筍般涌入市場,攀附“猴姑”知名度。
對此,江中集團(后為江中食療公司)通過“商標”、“專利”兩大武器展開了積極地維權訴訟,2018年,江中食療公司維權訴訟數(shù)量達到峰值。一批使用了帶草字頭的“猴菇”兩個字的中小企業(yè),紛紛遭到江中食療公司的起訴。
或許是覺得江中猴姑一家獨大限制了他們的發(fā)展;或許是真的覺得“猴姑”商標帶有欺騙性;山東康柏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福優(yōu)食品有限公司等20家企業(yè)聯(lián)手對“猴姑”商標提起了無效申請!
這20家企業(yè)的申請理由也和大家曾經的調侃有關系。他們認為,猴姑與通用名稱“猴菇”高度近似,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產品中含有“猴菇”成分,帶有欺騙性,易造成不良影響。
這20家企業(yè),雖然來的聲勢浩大,但以失敗收場。法院認為“猴姑”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該文字與“猴菇”、“猴頭菇”含義不同,并非帶有欺騙性的標志,所以對“猴姑”商標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猴姑”商標直接表明了商品主要來源
寧波市達倫之園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達倫之園公司)在2018年6月,就對江中公司持有的第13055691號“猴姑”商標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對于此裁定達倫之園公司不服,并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一審法院中,達倫之園公司在原有訴求的基礎上,還提交了江中猴姑餅干廣告照片等證據(jù)證明,江中公司在實際使用中特意強調“猴姑”與“猴菇”的關聯(lián),誤使公眾認為標示“猴姑”商標的產品中均含有猴頭菇成分,所以江中公司的行為具有欺騙和誤導性。
一審法院認為,猴頭菇作為日常生活中常見食材,爭議商標 “猴姑"雖與“猴頭菇"在字數(shù)上相差一個字,但其他兩個字的讀音相同。因公眾在日常生活中常在指代事物中習慣省略部分文字,江中公司還在宣傳中強調“猴姑餅干,猴頭姑制成",并在產品包裝中將猴頭菇實物圖片“猴姑”商標一起使用。這說明江中公司也認可“猴姑"與“猴頭菇"對應關系的情形,所以相關公眾會將“猴姑"識別為猴頭菇的含義。
在此基礎上,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其注冊申請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對于達倫之園公司主張的“猴姑”商標為僅有商品通用名稱的商標,法院以缺乏證據(jù)為由不予支持。
其次,因公眾會將“猴姑”識別為猴頭菇的含義,加上江中公司在宣傳中強調商標與實物照片一起突出使用的情形。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進而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情形。但法院駁回了達倫之園公司關于“猴姑”商標屬于不良影響的主張。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原商評委的裁定,并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做出裁定。
如何判斷一個商標是否“帶有欺騙性”?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中,“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標志的文字、圖形等掩蓋了該標志所使用商品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產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眾對商品的真相產生錯誤認識。
標志本身是否帶有欺騙性,應當結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根據(jù)日常生活經驗或者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等進行判斷。具體而言,認定一個標志帶有欺騙性而不得進行注冊和使用,至少應滿足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標志包含描述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內容;
二是相關公眾容易將前述商品特點的描述與標志指定使用商品本身的屬性相聯(lián)系,而該描述屬于誤導性描述;
三是前述誤導性描述足以影響相關公眾的購買決定。
如果上述三要件均滿足,則應認定此標志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情形。
“猴姑”商標的未來會何去何從,我們將持續(xù)關注。
來源:細軟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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