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難免有很多問題會困擾到我們,假如此刻你正在找尋有關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的問題解答,那么小編愿竭誠為您服務,本文也將圍繞馳名商標擴大保護以及馳名商標保護措施的問題做全面的知識講解。還望對您有所幫助,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了對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根據(jù)《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的規(guī)定,如果某一商標根據(jù)《商標法》第14條的規(guī)定被認定慶納為馳名商標,并且該馳名商標已在我國注冊,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并且這種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已經(jīng)誤導公眾,并足以導致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不予注冊,若擅自使用該馳名商標,則應予以禁止使用。這里的限制條件是“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如果缺少這一前提條件,就不能駁回該商標的申請注冊,也不能禁止其使用。這一限定條件也是為了達到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濫用權利的作用,以維護其他商品生產(chǎn)者的合法權益,為商品生產(chǎn)市場創(chuàng)造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競爭局面。
《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與《商標法》第13條第1款的不同之處在于,如果某一馳名商標沒有注冊時,其最終獲得的保護須限制在“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商品上,而對于“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該馳名商標的情形,就不能主張權利;如果該馳名商標已經(jīng)注冊,那么其最終獲得的保護就可以擴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例如,非“同仁堂”商標所有人將藥品上的馳名商標“同仁堂”用在“保健食品”、“飲料”等商品上申請注冊時,其申請就會被駁回;對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假如“同仁堂”這一馳名商標沒有注冊,那么該馳名商標所有人就不能阻止他人將該馳名商標用于非藥品上。
1.馳名商標的相對保護
馳名商標的相對保護指在同類商品的范圍內(nèi)保護馳名商標的專用權。
如法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注冊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標于不同類商品上,同時規(guī)定,一切尚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可以成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標取得注冊的障礙。
但法國在具體的判決上對馳名商標卻實行較廣泛的保護,其立論基礎是,被侵害的商標如果是馳名商標,如果馳名商標被冒用于不同商品上,將使消費者把這些商品誤認為是馳名商標權人的新產(chǎn)品而發(fā)生混淆。因此,將馳名商標冒用在不同商品上也屬侵權行為,可對之提起訴訟。但這種擴大了的保護有一定限度,即以足以使消費者發(fā)生混淆的商品為范圍,如果兩種商品之間風馬牛不相及,根本不致產(chǎn)生混淆,則不可謂侵權。
從根本上講,法國對馳名商標還是實行相對保護。如法國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東洋工業(yè)公司使用“馬自達”(azda)商標時,應注明“汽車”以區(qū)別于美國索恩電氣公司的同名“馬自達”商標。
德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局限于“同一商品與同類商品”,馳名商標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商標是否受到保護,應由兩商標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標的商品是否同一或同類加以判斷,對于馳名商標使用于完全不同巧差衫的商品上,德國商標法未加限制。
2.馳名商標的絕對保護
馳名商標的絕對保護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馳名商標,其保護范圍比相對保護范圍寬,馳名商標的專用權具有絕對效力。
如美國法律規(guī)定。任何未經(jīng)注冊的商標被使用于同類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標“柯達”(Kodak)被使用于腳踏車或打火機;著名的開胃酒商標“杜波尼特”(Dubonnet,英國卡得勃利一施偉伯公司出品)被使用于女鞋,著名的香煙商標“福運牌”(Lucky Strke)、“駱駝牌”(Cael)被使用于巧克力或糖果都是不允許的,盡管前后兩類商品完全不同。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以同類商品為限,如汽車商標“雪佛萊”(Chevrolet)用于手表、香煙商標“福運牌”用于香水,皆構成侵權行為。
此外,童大利、瑞士、英國、日本等眾多經(jīng)濟發(fā)達國家對馳名商標實行絕對保護。如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曾判決禁止將照相機商標“雅西卡” (Yashca)使用于化妝用品。英國則規(guī)定準許馳名商標權人為避免他人冒用,可申請將馳名商標注冊于其非經(jīng)營范圍的產(chǎn)品。
對馳名商標“白搭車”的做法,也被認為是對馳名商標的侵害孝腔。例如英國胃藥“Bsurated”商標權人控告他人在胃藥說明書中印有與“Bsurated”同一處方字樣,盡管并未直接冒用“Bsurated”商標,但明示,或暗示其制造方法可以與“Bsurated”產(chǎn)品相比擬。英國法院認定被控者的行為屬侵權行為。凡在商品包裝印上“我們的產(chǎn)品質(zhì)量與某某商標產(chǎn)品質(zhì)量相同,而我們的價格卻較便宜,如不信,可照價退款”等文字,將被認為是侵害他人權利。
美國嚴格禁止出售的商品包含他人姓名、商號而使公眾誤認為該商品是他人或他人商號產(chǎn)品的做法,也禁止通過使用“Copy”(仿制品)、“Reproducton”復制品)和“Euvalent”(相同的)等字樣,而使自己的產(chǎn)品與馳名商標相提并論的做法。
德國禁止針對馳名商標做比較性的廣告。
法國、比利時、瑞士和童大利等國均禁止針對馳名商標做直接或間接或暗示的比較性廣告。
與馳名商標保護相關的問題
1。知名度的確定
依各國商標法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冊商標于相同或同類商品上,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權人有權請求保護;并要求侵權行為人負擔賠償責任;如果將注冊商標使用于無競爭關系的商品上,則屬于商標的間接侵害,商標權人對此只能加以防止,只有在對馳名商標給予絕對保護的國家,馳名商標的權利人才能通過訴訟進行追究。
馳名商標的要件在于其較高的知名度,但究竟應具備何種程度的知名度才可列為馳名商標,對此規(guī)定國與國之間頗顯差異。大部分國家以引起消費者對于商品的來源、出處的混淆沖淡商標的顯著性削弱其吸引力,為確定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標準。
按德國的規(guī)定,受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的商標必須是已在商業(yè)活動中獲得排它性的絕對地位的商標。如德國法院曾拒絕給予“黛安芬”(Truph)商標以擴大保護,理由是這種商標用于女人用品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商標用在打字機、汽車上并不構成馳名商標:他們認為商標知名度的認定標準,不在于其傳播的空間范圍有多廣,也不在于使用時間有多長,僅僅在于大眾宣傳的效果怎樣,高度知名商標應為一具有魔力的文字,足以使消費者立即聯(lián)想到某一商品。
比利時、荷蘭、瑞士等國家則將馳名商標區(qū)分為受《巴黎公約》保護的馳名商標和高度著名的商標兩種,對后者保護具有絕對效力。法國認為這種分類不明晰,應由法院判定商標是否著名,并依其在其他國家所擁有的知名度決定其擴大保護的范圍,換句話說,不應僅以本國內(nèi)的知名度為衡量標準。
2。商標次要意義與馳名商標的保護
許多國家拒絕對具有商品描述性的商標和以地名或人名作為商標的商標給予注冊。然而不少企業(yè)卻往往喜歡商標文字的原始意義,采用這類商標,這類商標一旦被仿冒,很難有防護辦法。
為了防止此類商標的特異性沖淡,美國法院規(guī)定,只有當此類商標的商標權人證明其表示方法已喪失原始意義而具有新的童義或具有次要意義,足以代表其商品來源時,此類商標才能得到必要的保護。這一原則為英國首創(chuàng)。英國以“Pessendede”為商標的手表出口到土耳其,此字在土耳其語中為“保證”,屬于描述性文字,但由于商標權人已實事上長期使用“pessendede”商標并使之成為高質(zhì)量商品的標志,仍取得了這一土耳其文商標的專用權。
美國采用次要意義原則的理由如下:
a.商標名稱已喪失原始意義
b.它為商標權人首次且獨家使用
c.消費者已公認其為代表高質(zhì)量商品的標志,
d.給予商標權人以保護是為了防止他人“白搭車”行為,
e.使用期悠久、廣告效能強、銷售量大,且已具有顯著性,能夠繼續(xù)排它使用。
此外,以次要原則請求保護的商標,如未注冊,商標權人應證明他人有不正當使用或欺詐行為。
法國依據(jù)《巴黎公約》,承認不具有顯著性的商標可因使用時間長久及享有盛譽而具有顯著性。換言之,馳名商標可以因其著名性和良好的信譽而彌補其顯著性的不足。這也是馳名商標的特殊效力。
1、在擴大保護范圍上。
馳名商標注冊人擁有禁止權,除了禁止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之外,還有權禁止他人在非類似商稿睜品上注冊或使茄啟用其馳名商標和有權禁止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的一部分使用。
2、在商標注冊程序上的保護上以及商標使用中的保護。
3、突破了商標專用權的地域原則和注顫敬如冊原則。
在中國馳名商標的日常申報工作中,我們經(jīng)常遇到企業(yè)提出這樣的問題:申報認定馳名商沖搏標到底能給企業(yè)帶來什么好處?其實,說白了,企業(yè)的潛臺詞是:我們企業(yè)憑什么要花費一大筆錢去申報認定中國馳名商標?
一、中國馳名商標能得到國內(nèi)法律保護
馳名商標是一種無形財富,誰擁有了馳名商標,誰就等于掌握了點金術。
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根據(jù)《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議》和《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在《商標法》本次修改時,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認定中國馳名商標,其目的在于解決商標權利沖突,保護馳名商標人的合法權益。經(jīng)過認定以后,中國商標商標就可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的馳名商標的各項權利。
馳名商標被確認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標的保護。認定馳名商標是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中的一種法律保護手段,它采用的是“個案認定”與被動保護的原則。已獲得馳名商標的產(chǎn)品如果遇到侵權糾紛,可將馳名商標作為受過保護的記錄,提交給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進行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3條規(guī)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41條第2款規(guī)定:被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在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損失的注冊商標時,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時間限制。
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13條規(guī)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yè)名稱登記,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處理。
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14條規(guī)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這幾條法規(guī)條文的意思是說:
1、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商標,除了依法享有商衫基標注冊所產(chǎn)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圍的非類似商標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
2、在具有較或判謹強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商標有權禁止其他人將其作為企業(yè)名稱的一部分使用。
3、在侵權認定時,如果原告是馳名商標所有人,則行政執(zhí)法或司法機關判定被告與其商標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
4、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的蓬勃發(fā)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已延伸到了這個虛擬空間中。也就是說,馳名商標的權力已經(jīng)擴張到了網(wǎng)絡領域,即絕對禁止他人惡意搶注馳名商標的域名權和注冊、使用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具體地講,申請馳名商標對于商標的保護具有如下好處:
1、對抗惡意搶注;
2、對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標影響;
3、對于近似商標的認定更容易;
4、在立案調(diào)查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金額的限制;
5、防止其他公司以馳名商標為公司名稱注冊;
6、在電子商務中避免域名注冊問題。
二、中國馳名商標能得到國外法律保護
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yè)權巴黎公約》、《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議》都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作了行之有效的具體規(guī)定。
《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2第1款規(guī)定,一個商標如構成對經(jīng)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是屬于一個享有本公約保護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已在該國馳名的商標的偽造、模仿或翻譯,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員國都要按其本國法律允許的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些規(guī)定也適用于主要部分系偽造或模仿另一馳名商標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標。
世界貿(mào)易組織《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議》第16條第3款規(guī)定,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6條之2原則上適用于與注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只要一旦在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即會暗示該商品或者服務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lián)系,從而使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
我國是《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并已經(jīng)加入世界貿(mào)易組織,履行《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和《與貿(mào)易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協(xié)議》的規(guī)定,保護成員國在我國已注冊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標是我國應盡的義務。
超越地域范圍的壟斷權,這是指馳名商標的獨占權,它不是一般法律意義的商標專用權,而是超越本國范圍,在世界各國(至少是近200個巴黎公約成員國)都得保護的壟斷權。也就是說,當某項商標在注冊國或使用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已認定為馳名商標時,如果另一商標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則應拒絕或取消其注冊,并禁止使用。
這些規(guī)定,也適用于主要部分系偽造、仿冒或模仿另一馳名商標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標。這可以稱之為“相對保護主義”,現(xiàn)已為大陸法系各個國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國家采用的是“絕對保護主義”,即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僅有權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類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其馳名商標,而且也有權在其他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馳名商標。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mào)組織和國際間知識產(chǎn)權保護合作的進展,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也被其他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使中國馳名商標在解決國際間商標權利糾紛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中國馳名商標是企業(yè)形象的代表
中國馳名商標是一個企業(yè)、一個城市、甚至一個地區(qū)的經(jīng)濟名片。
馳名商標不單純是一種智力成果,而且還是企業(yè)文化的象征,它是企業(yè)光輝形象的代表。實踐證明,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含金量愈高,馳名商標不僅可使指定商品的身價倍增,而且還可以使企業(yè)的其他產(chǎn)品受益,提高企業(yè)對外部的吸引力,進而使企業(yè)的整體價值倍增。
馳名商標的擁有量是衡量一個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達程度的標尺,誰擁有馳名商標多就意味著誰擁有了滾滾財源。像我國廣東、浙江、山東、江蘇、福建等幾個沿海省份,由于經(jīng)濟發(fā)達,他們擁有的中國馳名商標數(shù)量也是排名在全國前列的。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馳名商標所起的作用與日俱增。對消費者而言,馳名商標意味著優(yōu)良的商品品質(zhì)和較高的企業(yè)信譽;對馳名商標所有人而言,馳名商標是寶貴財富,意味著廣泛的市場占有率和超常的創(chuàng)業(yè)能力。在現(xiàn)代社會,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已不僅僅注重質(zhì)量、外觀等,而且講究品位、時尚,代表著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發(fā)達、知識信息不斷膨脹、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商標本身蘊藏著巨大的無形資產(chǎn),是企業(yè)不可或缺的寶貴財富。
一個馳名商標可以向購買者傳遞大量的有關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優(yōu)良的質(zhì)量、質(zhì)量的長期穩(wěn)定性、對購買者消費習慣的適應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滿足程度等等。這些經(jīng)過市場長期考驗的信息既簡化了購買者的購買行為,也簡化了銷售者的銷售行為。換句話說,購買者在購買時無須逐一地去了解上述各種信息,而只須認準該商標即可,這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所謂“認牌購貨”;銷售者也無須不厭其詳?shù)厝バ麄魃鲜鲂畔?,而只須在銷售過程中通過廣告等傳播媒介重復自己的商標即可。
因此可以說,馳名商標已經(jīng)成為連續(xù)購買者與銷售者的穩(wěn)定的紐帶。
四、中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與行政認定的法律效力從理論上說都是一樣的,在認定以后都會受到特殊保護和進行廣告宣傳,但還是有5點重要區(qū)別:
1)兩者的認定機構不一樣。
中國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統(tǒng)一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來認定。而中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是由審理案件的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商標民事糾紛的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對爭議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都可以認定。
2)兩者認定后的救濟途徑不一樣。
對于只是針對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結果是否可以請求復審或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沒有明確法規(guī)規(guī)定。
如果對工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決定等)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話,則可以提行政訴訟。
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來說,如果不服一審法院就馳名商標認定的結果,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而在二審中對爭議商標是否馳名的這一事實進行重新認定。若對二審的認定結果還不服,理論上還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要求重新認定。
3)兩者認定后的影響力差別巨大。
通過行政途徑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是經(jīng)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將以國家工商總局的名義統(tǒng)一進行公告,并且將進入全國工商網(wǎng)絡系統(tǒng),因而在全國工商行政系統(tǒng)都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全國各級工商行政部門都會按有關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要求來加強保護,并且不會允許其他公司和個人用馳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進行登記。
通過法院個案而認定的馳名商標,由于只是由審理該案的某個具體法院(中級或高級法院)進行認定的,不會全國公告,相比之下,該認定在法院系統(tǒng)或認定法院當?shù)氐墓ど滩块T會具有較高的權威性,但在全國各地其他工商行政部門的實際效力目前還不太確定。由于沒有全國公告,外地工商部門可能并不知道該商標已被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當商標持有公司在產(chǎn)品上標注為馳名商標時,外地工商局很有可能當成假冒進行查處。當然,查處以后,相關公司可以拿法院判決書去申訴。
4)兩者對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再審查或認定問題的規(guī)定不太一樣。
就法院來說,當事人對曾經(jīng)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將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進行審查。
對于工商部門來說,對于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jù)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jù)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jù)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
5)部分地方政府的獎勵標準有所不同。
有的省市政府對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沒有獎勵,或者獎勵金額只有行政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的一半。
另外,司法認定的一般在判決書中表述為“某某注冊號某某商標具備馳名商標的事實”,但行政認定的在公告時一般表述為“認定某某注冊號某某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
明白了以上區(qū)別,企業(yè)可以認真權衡,自己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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