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yè)稅金及附加是什么科目?
營業(yè)稅金及附加是損益類科目,該科目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chǎn)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1)消費稅
涉及適用消費稅的產(chǎn)品或者進口貨物時,應按稅法規(guī)定計算消費稅。
在我國境內(nèi)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消費稅實行從價計稅、從量計稅,或者從價和從量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shù)量×定額稅率
(2)資源稅
對開采特定礦產(chǎn)品或者生產(chǎn)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3)土地增值稅
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chǎn))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比例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shù) |
50%以下(含50%) | 30% | 0 |
超過50%-100%(含100%) | 40% | 5% |
超過100%-200%(含200%) | 50% | 15% |
200%以上 | 60% | 35% |
(4)地方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yè)稅的稅額為依據(jù),按2%的比例征收。
(5)房產(chǎn)稅
納稅義務人包括所有和集體、個人所有房屋的產(chǎn)權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類。
1)從價計征。計稅依據(jù)是房產(chǎn)原值減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稅率1.2%。
2)從租計征。計稅依據(jù)為租金收入,稅率12%;對于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4%稅率征收房產(chǎn)稅。
計稅方法 | 計稅依據(jù) | 稅率 |
從價計征 | 房產(chǎn)計稅余值 | 1.2% |
從租計征 | 房屋租金 | 12%(個人4%) |
(6)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m2)為計稅依據(jù),采用定額稅。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分別規(guī)定每平米土地使用稅年納稅額。
根據(jù)各個城市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如下:
區(qū)域 | 每平米每年稅額(元) |
石家莊、唐山、邯鄲市市區(qū) | 1.5-30 |
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廊坊、保定、滄州、衡水、邢臺市市區(qū) | 1.2-24 |
縣級市市區(qū) | 0.9-18 |
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 | 0.6-12 |
(7)印花稅
我境內(nèi)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稅目 | 范圍 | 稅率 | 納稅人 | 說明 |
購銷合同 |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 立合同人 | |
加工承攬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 立合同人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 按收取費用0.5‰貼花 | 立合同人 | |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額0.3‰貼花 | 立合同人 | |
財產(chǎn)租賃合同 |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 立合同人 | |
貨物運輸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nèi)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lián)運合同 | 按運輸費用0.5‰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jù)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倉儲保管合同 |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 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 立合同人 |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借款合同 |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jù)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財產(chǎn)保險合同 | 包括財產(chǎn)、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 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 | 立合同人 | 單據(jù)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
技術合同 | 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 按所載金額0.3‰貼花 | 立合同人 | |
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 | 包括財產(chǎn)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j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 按所載金額0.5‰貼花 | 立據(jù)人 | |
營業(yè)賬簿 | 生產(chǎn)、經(jīng)營用賬冊 |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 立賬簿人 | |
權利、許可證照 | 包括相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chǎn)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 按件貼花5元 | 領受人 |
(8)契稅
承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其他經(jīng)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jīng)批準轉讓房地產(chǎn)時,應由房地產(chǎn)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jù)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河北省契稅稅率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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