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分公司的賬務處理怎么做賬?
1.如何理解分公司的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
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是對于分公司而言,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yè)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會計核算。
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shù)量的資金,在當?shù)劂y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賬制,是把本單位的業(yè)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yè)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
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shù)額的周轉金,從事業(yè)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如果分公司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即為會計主體,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別進行會計核算。資產負債表日,分公司的資產狀況、經營成果、現(xiàn)金流量應匯總到總公司財務報表。
總公司在編制匯總財務報表,要將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往來進行抵消,其他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匯總到總公司財務報表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因此分公司沒有所有者權益會計要素。
2.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開辦期間會計處理
《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對籌建期間有關費用會計核算作如下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在籌建期間內發(fā)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fā)生時,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成立時應由總公司撥入用于生產經營方面的資金,此項資金并非注冊資金。新辦企業(yè)若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沒有注冊資金,發(fā)生開辦費時:
借:管理費用(長期待攤費)--開辦費
貸:其他應付款—總部
待公司賺到錢后,把錢還給總部時
借:其他應付款—總部
貸:庫存現(xiàn)金
需要注意的是:籌建期開辦費的所得稅開始計算損益年度為開始生產經營年度,而會計準則為損益實際發(fā)生年度,雖然在籌建期不計算稅法損益,需在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調整。
3.總分公司之間的存貨調撥的會計處理
1、 調撥存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調出方。
借:內部往來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調入方
借:庫存商品(發(fā)票不含稅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內部往來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其機構之間相互移送用于銷售的貨物的行為,屬于機構內部的貨物移送,按理說這個動作不應該征稅。但我國目前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是實行屬地管理的,我國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兩個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財政利益是相互獨立的。
如果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不作為應稅行為,而是在最終銷售時才征稅,就會導致貨物移出地政府少了增值稅收入,而貨物移入銷售地政府多得稅收,這種稅收和稅源相背離的現(xiàn)象不利于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也不利于為地方政府及時足額籌集財政收入。
基于這種原因,稅法明確了:對不在同一縣(市)的機構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行為,視同銷售征稅。由于增值稅鏈條機制的作用,移送貨物相同金額稅額一進一出,并不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4.分公司上繳總公司利潤會計處理
如果分公司是獨立核算,賬務處理與子公司是一樣的,作為利潤分配處理: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其他應付款-上繳總公司利潤
支付時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上繳總公司利潤
貸:銀行存款
注意:總公司向分公司和子公司分配利潤時候要區(qū)分:在所得稅匯算的時候,向子公司分配的利潤是稅后的利潤,分公司分配的利潤按內部往來處理。
5.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會計處理分錄
通常,大中型公司的總公司與分公司會有合作組織活動活動經費問題,具體賬務處理方法參考下面案例:
實例:巨峰公司是一個集團公司,A分公司是巨峰集團公司的全資下屬分公司,分公司獨立核算,在2019年末,為慶祝新年的到來,兩公司組織一場公司大型內部活動,共花費50萬。那么這個50萬應該如何來進行賬務處理?
(1)若50萬的費用如果由集團公司全部承擔 ,則集團公司分錄: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5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
(2)若兩公司共同分攤這50萬。組織活動時,費用先由集團公司墊付,事后,由A分公司再還款給集團公司,則集團公司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250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0
集團公司在墊付分公司費用時:
借:其他收賬款-A分公司 250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0
集團公司在收到分公司還款時:
借:銀行存款 250000
貸:其他應收款-A分公司 250000
分公司會計分錄:
分公司在還款給運集團公司時:
借:其他應付款-集團公司 250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0
確認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250000
貸:其他應付賬款-集團公司 250000
總結: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其他往來,包括分公司繳款之類的都可以通過在內部往來(其他應收或其他應付)科目設置明細進行核算,由于總分公司內部往來科目的金額相等,方向相反,總公司匯總出具報表時,自然為零,不用進行如子公司并入母公司進行合并抵消之類的調整。
6.總公司撥付給分公司營運資金,總分公司現(xiàn)金流量怎么入?總公司計支付投資活動,分公司計收到籌資活動現(xiàn)金流量?還是母公司計入支付其他經營活動,分公司計入收到其他經營活動現(xiàn)金流量?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既然單獨核算,在會計處理上應該類同于子公司,撥付的營運資金分別計入母公司的投資及分公司的籌資。不因為其法律形式的不同而變動其財務核算的會計實質。子公司在編制現(xiàn)金流量表時按照具體業(yè)務進行相應的列報,在合并時注意對應項目的合并抵消。
如果資金流不大(比如撥付的營運資金也就是報銷一些分公司的零星費用,分公司主要開支還是在總公司反映,按重要性原則,列示在經營活動應該問題也不大,注意合并抵消時要注意區(qū)分正常的資金支付與營運資金撥付。
7.有總公司員工到分公司常駐一段時間,由分公司支付總公司員工的工資社保,這怎么處理?
個稅方面,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fā)〔1996〕602號)第三條(此條款為有效條款)“關于扣繳義務人的認定”規(guī)定:
“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xiàn)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zhí)行的統(tǒng)一,現(xiàn)將認定標準規(guī)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shù)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但是實際操作中,分公司處于加強管理需要,享有員工工資薪金的決定權,成為“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社保方面,這是一個老大難問題,但是隨著社保的跨省異地繳納和轉移逐漸能得到解決,目前多數(shù)地方采取誰支付誰繳納,也就是分公司繳納,特別是社?;鶖?shù)高低差異大的,支付工資一方繳納有社保有好處。如果還是總公司交社保的話,那就掛往來科目就可以了。
企業(yè)所得稅的匯總計算,分攤繳納,你會嗎
分公司雖然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但是作為依法成立的分支機構,需要接受所轄主管稅務機關的監(jiān)管。具體要分為兩類情況:
一是分支機構是和總機構若在同一城市,分支機構不用做賬務處理,只是總機構合并利潤表后計算所得稅.一般來說,如果是在同一個區(qū)域的分公司,不需要獨立核算,并入總公司核算即可。發(fā)票一般也就開據(jù)總公司的名稱即可。
二是總、分公司處于異地,分公司必須單獨建賬,每月可以給總公司匯總報表。分公司在管理上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在稅務處理上是必須分開。所有發(fā)票都是分公司的抬頭,科目設置與總公司一致。只是沒有實收資本,由總公司撥來的資金。
對于總、分公司共享級次所得稅企業(yè)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法具體規(guī)定如下:
1.共享級次跨省匯總繳納,按照《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yè)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 (財預[2012]40號):50%由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25%由總機構就地辦理繳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倷C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一致的,應分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共享級次省內匯總繳納。具體又劃分為地方共享省級收入的匯總繳納,地方共享市縣級收入的匯總繳納。各地稅務機關基本參照總局公告 2012年第57號 ,企業(yè)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為省級收入的企業(yè)仍由總機構全額匯總繳納,不分攤。由于各地政策不盡一致,具體政策口徑要咨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案例:A公司總部位于北京市,分別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個分公司,A公司適用總分公司匯總納稅政策。2019年度財務報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個分公司資產總額、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的比例分別為:50%、20%、40%。成都分公司適用西部大開發(fā)15%稅率優(yōu)惠政策,總機構和其他分支機構稅率均為25%。假設2019年A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4億元,成都分公司應分攤的企業(yè)所得稅款是多少?
第一步:A公司統(tǒng)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40000萬
第二步:劃分應納稅所得額:
1、各分公司分攤50%應納稅所得額=40000×50%=20000萬
2、計算成都分公司分攤比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tǒng)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該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50%×0.30+20%×0.35+40%×0.35=0.36
3、計算成都分公司應納稅所得稅額
20000×0.36=7200萬
第三步:計算不同稅率地區(qū)的應納所得稅總額
1、成都分公司應納所得稅額=7200萬×15%=1080萬
2、其他公司應納所得稅額=(40000-7200)×25%=8200萬
3、應納所得稅總額=9280萬
第四步:分攤應納企業(yè)所得稅
1、各分公司分攤50%的應納企業(yè)所得稅=9280×50%=4640萬
2、成都分公司分攤應納企業(yè)所得稅=4640×0.36=1670.4萬
有會計問,A公司應納稅所額4億元直接乘以25%?
不可以。因為分支機構中有可能是適用不同稅率的(如案例),因此應納稅總額一定是小于40000萬×25%=10000萬的。分地區(qū)計算應納稅額,首先應計算出該地區(qū)應納稅所得額,根據(jù)總局公告2012年57號規(guī)定用“按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qū)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即計算方法與總分機構分攤應納稅款是一樣的。
分公司、子公司能否適用小型微利企業(yè)優(yōu)惠?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分公司(無論是否獨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所得稅納稅人,不能單獨享受小微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只能將其從業(yè)人員、應納稅所得額和資產總額指標匯總到總機構(法人),整體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子公司如果符合財稅〔2019〕13 號規(guī)定:小型微利企業(yè)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yè),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從業(yè)人數(shù)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三個條件,就可以享受小微企業(yè)的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
總分公司的財稅處理問題,是不是就豁然開朗了?還有什么疑惑或者想看的內容,記得寫評論告訴我噢~
推薦閱讀:
5613人閱讀
3911人閱讀
2540人閱讀
1976人閱讀
1662人閱讀
1554人閱讀
1413人閱讀
1387人閱讀
1199人閱讀
1143人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