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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搶注名人商標的法和理

日期:2021-11-23 11:34:37      點擊:

近日,陜西、廣州等地多家公司因未取得全紅嬋授權委托的情況下,擅自搶注國家跳水運動員全紅嬋的姓名商標,被警告并處以罰款。全紅嬋為東京奧運會參賽運動員,奪得東京奧運會跳水女子十米跳臺金牌。

擁有一個名稱優(yōu)美、知名度高的商標,自然會給產(chǎn)品帶來一定口碑和銷量。而在奧運會中奪冠的奧運健兒備受公眾關注,其姓名本身就帶有強大的聚焦吸睛效應,能帶來巨大流量和關注。如果將其姓名作為商標,顯然是自帶廣告效應。但這并不代表商家可以隨意搶注名人商標并生產(chǎn)、銷售相關產(chǎn)品。

注冊什么商標,并非絕對自由。根據(jù)《商標法》,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等特點或者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或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注冊商標。

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人物的姓名搶注為商標,必然面臨諸多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如果搶注者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剛好與被搶注人具有重大關聯(lián),如被搶注人也生產(chǎn)經(jīng)營該類產(chǎn)品且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認可度,搶注者顯然有“蹭流量”的嫌疑。尤其是,要是被搶注人根本就沒有與搶注人就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銷售達成相關協(xié)議,搶注人就存在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嫌疑。如果行為人具有明顯的虛假宣傳和欺詐經(jīng)營情節(jié)的話,還將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將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將產(chǎn)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行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jīng)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監(jiān)管部門對其予以處罰完全合法合理合情,這有力地維護了公眾人物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市場秩序,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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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m.jrao.cn/2021/hyxw_1123/6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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