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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馳名商標事實認定的侵害商標權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日期:2021-07-23 12:02:41      點擊:

裁判要旨

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基本原則為“按需認定、事實認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商標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對使用人是否構成侵權不以該注冊商標是否馳名為要件,不涉及馳名商標的事實認定,不適用關于馳名商標保護案件的管轄規(guī)定。

【案情】

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泊爾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稱,蘇泊爾公司是國內(nèi)最大的炊具、廚房家電制造企業(yè)之一,產(chǎn)品覆蓋炊具、小家電、廚房大家電三大領域,“蘇泊爾”商標由蘇泊爾公司注冊,于2002年3月12日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安徽省利辛縣百全日雜百貨店(以下簡稱百全日雜百貨店)銷售的產(chǎn)品及產(chǎn)品包裝、裝潢含有蘇泊爾系列商標,與蘇泊爾公司的注冊商標近似,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蘇泊爾公司請求判令百全日雜百貨店停止侵犯“蘇泊爾”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損失3萬元。

【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安徽省行政地域內(nèi)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被訴百全日雜百貨店住所地和所訴侵權行為實施地均在安徽省行政轄區(qū)內(nèi),且“蘇泊爾”商標系馳名商標,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該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裁定對蘇泊爾公司的起訴不予受理。宣判后,蘇泊爾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亳州中院立案受理。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本案是否為涉及馳名商標保護案件及管轄權如何確定。

《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三條(2020年修正時本條未修改)規(guī)定,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據(jù)此,馳名商標保護案件與普通注冊商標保護案件在管轄權確定上不盡相同,相對于普通注冊商標保護而言,馳名商標保護民事案件實行的是集中管轄。

1.司法認定馳名商標遵循“按需認定、事實認定”基本原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2020年修正時本條未修改)的規(guī)定,當事人以商標馳名作為事實根據(jù),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首先,馳名商標認定需以當事人提出對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的請求為前提。對所訴被侵權商標,當事人須主張其系馳名商標的事實,提出認定請求并提交證據(jù)加以證明;其次,作出馳名商標認定是審理案件的需要,是保護所訴被侵權商標的前提條件或者事實基礎。具體而言,所訴被侵權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系侵害商標權行為是否成立的構成要件,如果即便不作出馳名商標認定,也足以對當事人權利提供充分司法保護的,就沒有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第三,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即對商標進行馳名認定采用的是“一案一認定”。僅能在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過程中作馳名商標認定,曾經(jīng)被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該認定事實亦僅能夠作為證據(jù)使用,不能直接據(jù)此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

2.馳名商標認定目的是制止侵權、保護商標專用權。馳名商標除享有對普通注冊商標同等保護外,法律對馳名商標給予更寬的保護范圍和更高的保護強度。一是馳名注冊商標保護超越其所注冊的商品(服務)類別,擴大到不同類別商品(服務)上。對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的商標與他人馳名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誤導公眾的,予以禁止,實現(xiàn)馳名注冊商標跨類保護;二是馳名商標保護范圍擴大到未注冊商標上。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予以禁止;三是馳名商標保護擴大到企業(yè)名稱上。企業(yè)名稱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所有人可以就此提起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

3.在相同或同類商品(服務)上使用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構成侵權,不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同種或同類商品(服務)上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不論該注冊商標是否為馳名注冊商標,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予禁止。根據(jù)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該類案件不涉及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無須作出馳名商標認定。具體到本案,蘇泊爾公司所訴侵權商品與該公司“蘇泊爾”注冊商標使用商品為同類,是否構成侵權不以“蘇泊爾”為馳名商標作前提,不屬于馳名商標保護案件,應依據(jù)普通注冊商標保護案件確定管轄權。

本案案號:(2020)皖16民初194號,(2020)皖民終663號

案例編寫人: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張紅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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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m.jrao.cn/2021/hyxw_0723/5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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