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雜志 信息整理編輯:咖啡
“紅牛”商標權權屬糾紛案
一審案號:(2018)京民初166號
二審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394號
裁判要旨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許可使用之間的根本區(qū)別就在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屬是否發(fā)生變更。在注冊商標許可使用關系中,被許可人使用并宣傳商標,或維護被許可使用商標聲譽的行為,不是被許可人繼受取得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依據,也不是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方式。
案情摘要
上訴人(原審原告):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紅牛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絲醫(yī)藥保健有限公司(簡稱泰國天絲公司)
泰國天絲公司與案外人簽訂合資合同,約定成立合資公司,即紅牛公司,泰國天絲公司為紅牛公司提供產品配方、工藝技術、商標和后續(xù)改進技術。雙方曾約定,紅牛公司產品使用的商標是該公司的資產。經查,17枚“紅牛”系列商標的商標權人均為泰國天絲公司。其后,泰國天絲公司與紅牛公司先后就紅牛系列商標簽訂多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紅牛公司支付了許可使用費。此后,紅牛公司針對“紅牛”系列商標的產品,進行了大量市場推廣和廣告投入。紅牛公司和泰國天絲公司均對“紅牛”系列商標進行過維權及訴訟事宜。后紅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享有“紅牛”商標權,并判令泰國天絲公司支付廣告宣傳費用37.53億元。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紅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紅牛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是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兩種方式。判斷是否構成繼受取得,應當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就權屬變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質等做出了明確約定,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實際履行情況綜合判斷。在許可使用關系中,被許可人使用并宣傳商標,或維護被許可使用商標聲譽的行為,均不能當然地成為獲得商標權的事實基礎。最高人民法院遂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當事人系列糾紛中的核心爭議。本案判決厘清了商標轉讓與商標許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規(guī)則對同類案件具有示范意義,釋放出平等保護國內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積極信號,是司法服務高質量發(fā)展、助力改善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生動實踐。(中國知識產權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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