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顯示,法院認為,本案訴爭商標由字母“OFO”組成,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拜克洛克公司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目前尚無關于引證商標不予注冊的生效決定或判決,故拜克洛克公司請求法院中止審查的主張不能成立。
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據(jù)了解,ofo小黃車是一個無樁共享單車出行平臺,締造了“無樁單車共享”模式,致力于解決城市出行問題。用戶只需在微信公眾號或App掃一掃車上的二維碼或直接輸入對應車牌號,即可獲得解鎖密碼,解鎖騎行,隨取隨用,隨時隨地,也可以共享自己的單車到ofo共享平臺,獲得所有ofo小黃車的終身免費使用權,以1換N。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