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人和著作權人將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轉讓給他人。著作權轉讓的方式包括繼承、贈與和有償轉讓。版權有償轉讓是版權交易的基本內容,在我國也被稱為“出售版權”。
版權轉讓也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權在保護期內轉讓幾年又回歸原著作權人。
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轉讓就是把所有權給了受讓人,是永久性的,如果所有權在一定期限內又回歸轉讓人,那么實質上這不應該算轉讓,而是許可使用。實際上有期限的著作權轉讓正是著作權和物權相區(qū)別的又一個體現(xiàn),物是有形的,其轉讓只能是永久性的,而著作權是無形產權,和有形載體的產權是相互獨立的,著作權的轉讓可以是全部的,可以是部分的,當然也可以是有期限的,著作權的轉讓因為其無形顯得格外靈活。
我國目前存在不少有期限的著作權轉讓合同,與民法理論界的觀點相似,在司法實踐中不管合同的名稱是什么,只要有期限,就一律認定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但這樣認定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權轉讓合同被認為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后,該許可使用合同又被認定為專有許可使用合同,由于除掉作品所有權外,專有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人)可以全面對抗許可人,在這種情況下,有期限的著作權轉讓合同與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差別尚不大,但如果有期限的著作權轉讓合同最終被認定為非專有許可使用,那二者就存在天壤之別了,這就完全違背了合同簽訂者簽訂合同時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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