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濱江區(qū)人民法院的傳票,新疆某貿易公司(下簡稱“被告公司”)的負責人有點蒙:公司一直守法經營,旗下生產多年、市場聲譽良好的“BORJOMI”品牌礦泉水怎么就突然因為涉嫌商標侵權被人告了呢?關注知春路知識產權中國商標網綜合查詢網,更多精彩內容等著你。
手握注冊商標就一定能打贏同類商品的侵權官司?
將被告公司告上法院的是綏芬河市某進出口公司(下簡稱“原告公司”),該公司也有一款“BORJOMI”品牌的礦泉水,而且該公司已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申請,于2017年11月20日獲得了核準的“BORJOMI”商標。去年5月,原告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公司未經許可,在阿里巴巴旗下網站上大肆售賣標識為“BORJOMI”的礦泉水,由此認為被告公司的行為已經引起市場混淆,構成了對其商標權的侵權。于是,原告公司一紙訴狀,將被告公司告到了杭州濱江區(qū)人民法院,同時被告的還有阿里巴巴。日前,濱江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后發(fā)現(xiàn),被告公司于2016年2月就已經開始宣傳并著手進口銷售格魯吉亞“BORJOMI”品牌礦泉水,而在當時,原告公司尚未申請注冊“BORJOMI”商標。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
另一方面,法院發(fā)現(xiàn),被告公司的礦泉水背面明確標注了進口商為被告公司,在網店銷售頁面也描述礦泉水進口自格魯吉亞,可以認定被告公司不具有攀附原告“BORJOMI”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被告公司的經營行為也不會給消費者正確識別被訴侵權商品的來源造成混淆。
更值得注意的是,“BORJOMI”本身是無固有含義的臆造詞,在完全沒有接觸或完全不知悉的情況下,因巧合而出現(xiàn)雷同注冊的可能性較低。原告公司屬于地域接近、經營范圍關聯(lián)程度較高的中俄邊境口岸外貿企業(yè),法院由此判斷,原告公司明顯知曉格魯吉亞“BORJOMI”礦泉水的知名度,該公司商標注冊后即將國內經銷商告上法庭,可見其并非善意、審慎地行使其商標權利,而是屬于權利濫用。
最終,濱江法院判決被告公司不構成對原告公司“BORJOMI”注冊商標的侵權,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亦不構成幫助侵權,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來源: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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