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因“妙妙”商標被判賠償300萬元!
案情如下:
2019年4月24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典型案例。蒙牛因在線上和線下對其生產的使用訴權“妙妙”標識的妙妙奶商品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推廣和銷售,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被判賠償300萬元。
妙士公司系第1415139號“妙妙”商標獨占使用權人,該商標于2000年6月20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乳酸飲料(果制品、非奶)等。
2010年6月起蒙牛公司在官網上對其生產的妙妙奶系列商品進行了廣告宣傳,在妙妙奶商品圖片中突出使用了“妙妙”字樣,在線下實體店也對妙妙奶系列商品進行了多年的推廣銷售。
妙士公司認為蒙牛公司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蒙牛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經查,2015年4月30日,蒙牛公司第6428708號“妙妙”商標在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等商品上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無效,法院行政訴訟亦維持了上述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訴侵權妙妙奶商品與妙士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商品。蒙牛公司在取得第6428708號“妙妙”注冊商標之前和之后,在線上和線下對其生產的使用被訴侵權“妙妙”標識的妙妙奶商品進行了廣泛的宣傳推廣和銷售。
被訴侵權標識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足以使相關公眾將妙士公司使用其“妙妙”商標的商品誤認為蒙牛公司商品,蒙牛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妙士公司商標權。
關于賠償數額 ,綜合考慮蒙牛公司年報中的乳飲料收入情況、蒙牛公司的營銷能力、生產銷售時間和范圍、妙士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蒙牛公司的侵權獲利應不低于300萬元,因此法院判決蒙牛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省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表示 ,本案系一起正確認定反向混淆行為、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典型案件。
反向混淆系一種特殊的商標侵權行為,其并非通常使相關公眾將被訴侵權商品誤認為權利人商品,而是將權利人商品誤認為侵權人商品,這種混淆破壞了權利人注冊商標的識別功能,實質性損害了權利人注冊商標權。
本案的裁判,對反向混淆行為的認定進行了有益的實踐,并通過對侵權人的上市年報等證據予以采信,全額支持了權利人的賠償訴求,有效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司法導向。
告訴我們,自己擁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不用擔心別人砸錢就變成別人的,關于商標并不是你是大企業(yè)就有理了,大企業(yè)一樣要遵循法律規(guī)定,品牌沒有注冊商標作為基礎隨時可能被腰斬。
對于上述企業(yè)而言完全是不必要的損失。因為蒙牛宣傳了也是給別人宣傳,把人家品牌知名度抬起來了最終還是人家的,花費了宣傳費,提高了商標知名度,還賠了錢,輸了官司,且不能再用該品牌。
本案看: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造成反向混淆的企業(yè),在知識產權這塊,應予以重視,并提前做到風險防控。上述商標是挺好的,但是若商標權屬于自己,那么投入的宣傳也好,獲得的名聲也好,品牌的無形價值也好,最終都是自己的,而不是為人做了嫁衣。
不管是提前商標轉讓也就是買入商標也好,重新?lián)Q品牌名稱,啟動備用方案也好,怎么也是防范于未然將風險掐滅而不是自己主動的為人做嫁衣,且侵權性質不變。
這是一開始就錯了且以后可以避免的問題,商標你想不想用是一點,你能不能用也是一點,需要注意兩者結合。
知識產權的保護、品牌未動商標先行的建議是需要重視的,一旦需要你為其買單時,你就會認為提前做好知識產權保護是必要且明智的。
該道理并非是僅在我國,國際上也是如此,創(chuàng)新發(fā)展、品牌樹立都離不開知識產權的保護,望重視并行動。
對于所有商標權利人:
1、權利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會因為對方是誰,做了什么,就變成對方合理合法,除非你不在擁有該權利。
2、使用證據要定期留存以便維權。
3、權利要自己主動維護,你要自己放棄不會對別人造成損失,只會導致自己利益受損?;蛟S到最后你的權利就變成別人的也不是沒有可能。自己反而成為侵權者也不是沒有可能。
4、不要以為商標注冊不重要,若沒有進行注冊,那么該案進行維權時的難度和維權結果如何還未可知。
個沒有法律風險的品牌,才可以打牢品牌發(fā)展壯大的基礎。否則一切的品牌策劃都可能因此而坍塌,所有的辛苦與努力都將再與你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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