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認為,“斗地主”是作為一項撲克牌游戲名稱被廣泛接受,尚無證據(jù)表明其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等服務上作為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
關于第27824029號“58斗地主”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97196號
申請人: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7824029號“58斗地主”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 ,申請商標中所含文字“斗地主”是作為一項撲克牌游戲名稱被廣泛接受,尚無證據(jù)表明其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的在線廣告等服務上作為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孟原玉
劉影
姚旭祺
2019年05月10日
來源:商評委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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