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VIPKID青少兒在線學習英語的平臺的運營公司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了一枚使用在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的“VIPKIDHome”商標,卻遭駁回。庭審中,原被告圍繞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發(fā)表了意見并進行辯論,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開庭信息
在英語學習方式中,新興的在線英語培訓機構脫穎而出,越來越成為新生代父母的選擇。“VIPKID”就是這樣一家青少兒在線學習英語的平臺。
近日,該平臺的運營公司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了一枚使用在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的“VIPKIDHome”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卻遭駁回。 訴爭商標于2017年6月7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服務上。
“VIPKID”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于2018年2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宣傳;提供商業(yè)和商務聯(lián)系信息;市場營銷”等服務上,現(xiàn)商標權人為案外人麥奇教育集團。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決定對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原告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做出決定。庭審中,原被告圍繞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發(fā)表了意見并進行辯論。
原告訴稱:
1、引證商標系惡意搶注,已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
2、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1)訴爭商標系原告獨創(chuàng),作為原告VIPKID商標的系列商標,顯著性極高;
(2)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呼叫等方面存在區(qū)分;
(3)訴爭商標經過原告大量的宣傳和使用,已與原告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引證商標未實際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4)原告在先有多件vipkid系列商標,訴爭商標系原告在先商標的系列商標。因此,訴爭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被告辯稱:
引證商標是否系搶注并非本案審理范圍,訴爭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含義具有關聯(lián)性,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 中國知識産權律師網(wǎng)
作者:肖俊逸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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